“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之規(guī)范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1-07-05 09:42
對于"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之憲法條款,不宜以《人民法院組織法》來解釋,而應堅持以憲法解釋憲法原則。關于人民法院,只能從人民制憲權的維度來審視和解讀,而不應從政治決斷的視角去詮釋。人民法院組織立法應由全國人大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可對之補充和修改。對于憲法上的相關條款,組織法需要作便利于直接實施的細則性規(guī)定,而不宜復制照搬。人民法院的組織可分為整體和部分兩個層面。關于整體層面,組織法應對其類型、管轄權限及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等事項作明晰之規(guī)定;關于部分層面,組織法應確定其種類、人員規(guī)模和職能。同時,法律理應對案件分配及法庭程序等事項予以詳細規(guī)定。概言之,作為憲法性法律的人民法院組織立法"宜細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20,6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之溯源
三、“人民法院的組織”之規(guī)范解釋
(一)人民法院
(二)組織
1.作為國家機關的法院組織
2.作為內設機構的法院組織
四、人大保留原則下的“由法律規(guī)定”
(一)“法律”該由誰制定
(二)“法律”該如何“規(guī)定”
五、法院組織立法“宜細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法定法官原則:審判委員會改革的新路徑[J]. 劉練軍. 北方法學. 2018(06)
[2]國家治理視野下的中國司法權構建[J]. 沈德詠,曹士兵,施新州. 中國社會科學. 2015(03)
[3]論憲法之下國家立法具體化功能的實現(xiàn)[J]. 李樣舉,韓大元.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3(03)
[4]論憲法中的人民概念[J]. 楊陳. 政法論壇. 2013(03)
[5]規(guī)模與內部治理——中國法院編制變遷三十年(1978—2008)[J]. 劉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12(05)
[6]法院分案若干問題研究[J]. 蘭世民,蘭馨,繆新森. 法律適用. 2012(06)
[7]論中國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J]. 劉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9(05)
[8]清末修訂《法院編制法》考略——兼論轉型期的法典編纂[J]. 吳澤勇. 法商研究. 2006(04)
本文編號:3265835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20,6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之溯源
三、“人民法院的組織”之規(guī)范解釋
(一)人民法院
(二)組織
1.作為國家機關的法院組織
2.作為內設機構的法院組織
四、人大保留原則下的“由法律規(guī)定”
(一)“法律”該由誰制定
(二)“法律”該如何“規(guī)定”
五、法院組織立法“宜細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法定法官原則:審判委員會改革的新路徑[J]. 劉練軍. 北方法學. 2018(06)
[2]國家治理視野下的中國司法權構建[J]. 沈德詠,曹士兵,施新州. 中國社會科學. 2015(03)
[3]論憲法之下國家立法具體化功能的實現(xiàn)[J]. 李樣舉,韓大元.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3(03)
[4]論憲法中的人民概念[J]. 楊陳. 政法論壇. 2013(03)
[5]規(guī)模與內部治理——中國法院編制變遷三十年(1978—2008)[J]. 劉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12(05)
[6]法院分案若干問題研究[J]. 蘭世民,蘭馨,繆新森. 法律適用. 2012(06)
[7]論中國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J]. 劉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9(05)
[8]清末修訂《法院編制法》考略——兼論轉型期的法典編纂[J]. 吳澤勇. 法商研究. 2006(04)
本文編號:326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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