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和抗訴
發(fā)布時間:2021-06-13 06:1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在北京等18個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到2016年11月,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啟動。2018年10月26日,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施行以來,在促進社會和諧和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起到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但在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xiàn)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情況,二審法院基于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利用法律漏洞,先認罪從輕后又反悔上訴的情況,無從對其予以懲戒。本文主要對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上訴案件的上訴權和抗訴權如何運用展開討論。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0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認罪認罰上訴案件的抗訴
二、認罪認罰案件上訴的幾種處理意見
(一)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
(二)為節(jié)約司法成本,保障司法效率,對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一審終審
(三)檢察機關抗訴
三、筆者觀點
四、認罪認罰上訴案件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局限
(一)不能順利提出抗訴
(二)抗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本文編號:3227161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0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認罪認罰上訴案件的抗訴
二、認罪認罰案件上訴的幾種處理意見
(一)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
(二)為節(jié)約司法成本,保障司法效率,對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一審終審
(三)檢察機關抗訴
三、筆者觀點
四、認罪認罰上訴案件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局限
(一)不能順利提出抗訴
(二)抗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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