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法院附設訴前調解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08:48
【摘要】: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新型糾紛解決機制,是傳統(tǒng)糾紛解決方式與現(xiàn)代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整合。論文第一章首先闡明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是指糾紛由當事人起訴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之前,或在糾紛起訴之前,由當事人自愿選擇或者法院依職權,將糾紛交由附設在法院的訴前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進而分析訴前調解在本質上屬于訴訟外調解,具有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系爭外利益、有利于緩解法院壓力節(jié)約法院資源、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和諧解決糾紛等價值和功能。論文第二章對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院附設訴前調解相關制度進行考察、總結和歸納,以期對我國實踐產生有益的借鑒意義。論文第三章在對我國訴前調解開展較典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常州市新北區(qū)法院、蘇州市吳中區(qū)法院附設訴前調解實踐考察的基礎上,厘清當前附設訴前調解實踐中體現(xiàn)出的優(yōu)勢和及具體存在的問題。文章最后一部分針對實踐中存在問題,提出應合理設置訴前調解機構、擴展附設調解機構類型、明確受案范圍、規(guī)范調解啟動程序、充分發(fā)揮兼職調解人員作用,對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制予以完善。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6
本文編號:2674017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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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7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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