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訟師群體消亡原因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1-22 21:02
本文關鍵詞:清末訟師群體消亡原因分析
【摘要】:清末訟師群體的消亡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由社會底層知識分子構成的訟師群體始終處于弱勢地位;清末訟師執(zhí)業(yè)的潛在維權特點加重了官府的抑制;在清末司法改革時,訟師群體生存的現(xiàn)實性、合理性未被考慮,訟師未被吸納進入新制;清政府對待訟師與律師群體新舊更替態(tài)度輕率,直接移植了西式法律制度,卻未合理兼容本土傳統(tǒng)。以上諸種因素致訟師消亡。
【作者單位】: 吉林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9;D926.5;K25
【正文快照】: 清末民初是社會急劇變革的時代。1912年3月5日的《時報》刊登了一篇名為《新陳代謝》的文章:“共和政體成,專制政體滅;中華民國成,清朝滅……律師興,訟師滅;槍斃興,斬絞滅……”。〔1〕這篇文章提及的一系列“興”與“滅”,是中國近代歷史重要的轉換標志,抑或說是轉換符號,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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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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