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水權糾紛及其解決途徑的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0-08 22:13
本文關鍵詞:清代水權糾紛及其解決途徑的研究
【摘要】: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清代水權制度,并將其分為三個部分,第一,論證水權這一概念,以及水權概念在現(xiàn)今學界存在的爭議。并采納了“一權說”的理論,將水權定義為,水權是水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第二,分析了水權的主體和客體,水權的主體即為水權的享有者,水權的客體是對一定流域內水資源的利用。水權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以基于河岸土地所有權和先占為其基本原則。第三,論述清代的水權制度,并描述了清代水權的三個特性,分別是水權的非制度性、繼承性、可交易性。這也是筆者著重論述的部分,其中水權的可交易性是清代水權制度與之前水權制度相區(qū)別的一個顯著特征。清朝的人口膨脹程度、土地兼并程度、水土流失程度等比之前朝代更為嚴重,這也為水權可交易性提供了一定的客觀基礎。第二部分論述了清代的水權糾紛,根據(jù)地域的不同分為:不同行政區(qū)域間的水權糾紛以及同一行政區(qū)域內的水權糾紛。并將后者劃分為三類:村與村之間的水權糾紛、宗族之間的水權糾紛、農商之間的水權糾紛。在分析這些水權糾紛的過程中,筆者收集了相應文獻資料以案例為模板,對其不同類型的水權糾紛產生的原因、解決的途徑,作出總結。第三部分對水權糾紛的解決途徑進行分析,官方審判與民間調解是清代水權糾紛解決的兩個途徑,面對水權糾紛,官方審判又分為,,單純的民事審判與附于刑事案件的審判。清代司法機關始終秉承著重刑輕民的法律理念,就水權糾紛本身來說,應屬民事范疇。但水權糾紛產生之后,往往會形成刑事案件,這就使得區(qū)分前兩者具有了必要性。第四部分對水權糾紛面對“公”“私”兩大途徑選擇的成本進行了分析,在成本分析中,水權糾紛的成本包括物質成本和人際關系成本。通過對兩種成本的分析,筆者得到,在清代當事雙方面對水權糾紛時,民間調解是雙方首要也是主要的解決途徑這一結論。
【關鍵詞】:水權 水權糾紛 解決途徑
【學位授予單位】:河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9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目錄7-9
- 引言9-10
- 一、 清代水權制度10-18
- (一) 水權的概念11-13
- (二) 水權的主體及其客體13-14
- (三) 清代水權制度的特點14-18
- 1.水權制度的非制度性14-15
- 2.水權制度繼承性15
- 3.水權的可交易性15-18
- 二、 清代的水權糾紛18-22
- (一) 不同行政區(qū)域間的水權糾紛18-19
- (二) 小范圍的水權糾紛19-22
- 1.與村之間的水權糾紛20
- 2.族之間的水權糾紛20-21
- 3.戶同本地商人之間的水權糾紛21-22
- 三、 水權糾紛的解決途徑22-32
- (一) 官方救濟途徑22-29
- 1.純的民事審判程序22-26
- 2.屬刑案的審判程序26-29
- (二) 民間的救濟途徑29-32
- 四、 訴訟與調解的的成本32-35
- (一) 物質成本32-33
- (二) 人際關系成本33-35
- 結論35-37
- 參考文獻37-39
- 致謝39-40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張俊峰;水權與地方社會──以明清以來山西省文水縣甘泉渠水案為例[J];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06期
2 田東奎;;中國近代水權糾紛解決機制審視[J];學術交流;2009年03期
本文編號:99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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