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文學的法律”視野下的法律文本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09-12 19:52
本文關鍵詞:“作為文學的法律”視野下的法律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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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作為文學的法律”視野下的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分別從“法律文本”在“文學中的法律”與“作為文學的法律”的識別分析中確立了審視法律文本的后現(xiàn)代視角。針對現(xiàn)時法律自洽性不足以及過度“形式理性化”的弊端,把目光集中于法律文本與語言、情感與文化的互動關聯(lián)上,將起訴書、公訴書、條文解釋及執(zhí)法置于當代的法律社會實踐中,,對各種法律文本進行“作為文學的法律”的實證解讀與評析;指出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法律”蘊含的文化特質及社會價值;從而揭示法律制度的實質是理性與感性的綜合體,法社會實踐需要體現(xiàn)法蘊含的文化價值及兼顧良好的社會效果。
【關鍵詞】:作為文學的法律 法律文本 后現(xiàn)代 分析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0-05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10
- 第一章 法律與文學中的法律文本之法理定性10-17
- 第一節(jié) 法律與文學運動模式的歸屬定性10-13
- 一、 后現(xiàn)代主義上的激辯10-12
- 二、 文本理論意義上的解說12-13
- 第二節(jié) 法律文本在法律與文學中的屬性界定13-17
- 一、 “文學中的法律”視域下的法律文本13-14
- 二、 “作為文學的法律”視域中的法律文本14-17
- 第二章 “作為文學的法律”視野下法律文本之實證分析17-32
- 第一節(jié) 文本一:判決書之“法官后語”17-21
- 一、 法官后語的屬性界定18
- 二、 法官后語“作為文學的法律”的釋理解析18-21
- 第二節(jié) 文本二:公訴書之酌情司法21-24
- 一、 “周模英案”中公訴詞“作為文學的法律”的解析21-23
- 二、 自由裁量作為司法實踐“法律文本”的解讀23-24
- 第三節(jié) 文本三:法律條文之情理解釋24-28
- 一、 《<婚姻法>解釋三》“作為文學的法律”的解讀25-27
- 二、 新《刑事訴訟法》“作為文學的法律”的評析27-28
- 第四節(jié) 文本四:執(zhí)法實踐之社會實效28-32
- 一、 “禁放令”作為執(zhí)法實踐“法律文本”的解析29-30
- 二、 “禁酒令”作為執(zhí)法實踐“法律文本”的解析30-32
- 第三章 “作為文學的法律”視野下法律文本之反思與意義32-39
- 第一節(jié) 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法律”的特質與反思32-36
- 一、 法律之文本與語言32-33
- 二、 法律之理性與情感33-35
- 三、 法律文本之研究與缺陷35-36
- 第二節(jié) 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法律”的現(xiàn)實意義36-39
- 一、 對法律認識及執(zhí)行方式提供新的視角36
- 二、 為司法裁判文書改革提供新的思路36-39
- 結語39-40
- 參考文獻40-42
- 致謝42
【參考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庫 前1條
1 劉星顯;基于關系視角的法律與文學研究[D];吉林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83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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