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療機構如何履行適當告知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3-08-11 12:15
<正>案例背景患者李某于2017年2月20日至甲醫(yī)院(二級醫(yī)院)就診,并于同年3月13日被該院收住院治療,確診為: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竇性心律、心界不大、陳舊性前間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級;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高脂血癥;Ⅱ型糖尿病;反流性食管炎;颊咭蚍磸托慕g痛發(fā)作,藥物治療無效,該院擬為其行冠脈造影術。3月14日在進行冠脈支架植入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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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案例背景
案例評析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醫(y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
適當履行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
本文編號:38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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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醫(y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
適當履行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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