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規(guī)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無效
發(fā)布時間:2021-07-17 14:01
<正>【裁判要旨】公司實際出資人向第三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決議加蓋公司印章為實際出資人的借款提供擔保,屬于越權擔保;因法律已規(guī)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故第三人理應知曉并遵守該規(guī)定;第三人沒有審查公司章程、沒有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未盡審慎注意義務,不構成對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的善意,不屬于受法律所保護的善意相對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不予支持。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公司法第十六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二、相對人即擔保權人的審查義務
三、越權擔保且不構成表見代理情況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四、訴訟中公司對擔保進行追認的程序要求
本文編號:3288312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頁數(shù)】: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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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公司法第十六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二、相對人即擔保權人的審查義務
三、越權擔保且不構成表見代理情況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四、訴訟中公司對擔保進行追認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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