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死因裁判制度改革:19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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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因裁判官最早出現(xiàn)于1194年,起初設立死因裁判官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調查死亡事件的死因及過程,而是為了限制郡長在地方的權力。同時,在某種意義上是讓死因裁判官以一種“稅務官”的身份為王室死者的財產。隨著治安法官興起,死因裁判官的地位開始逐漸下降,他的職權越來越少,最后死因裁判官最常見的職權就只有對死因不明、猝死的死者進行死因裁判,。他們在對死亡進行調查時,會用原始的醫(yī)學及法律知識做出了一個與死亡事實相關的裁定。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他們已然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了死因調查專家。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人逐漸被稱為死因裁判官。于是在英國形成了一種特別的死亡調查制度?に酪虿门泄僭1888年之前都是由選舉產生的,其中擔任死因裁判官的絕大多數(shù)都是律師,也有少數(shù)醫(yī)生擔任。19世紀開始,由于醫(yī)學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醫(yī)學知識在死因裁判過程中的重要性。于是有人認為,擔任死因裁判官的候選人應當受過醫(yī)學教育。韋克萊就通過自己創(chuàng)建的《柳葉刀》雜志發(fā)起了一場運動,要求死因裁判官只能由受過醫(yī)學教育的人擔任。這場運動持續(xù)了近百年,在1926年獲得部分勝利。醫(yī)學對死因裁判制度的影響還來自于死亡登記制度。英國于1836年建立了全國性的出生和死亡人口登記制度,由于死因裁判官負責調查死亡事件,法律自然對死因裁判官施加了一定的義務。英國登記總署為了獲得更為精確的死亡數(shù)據,總希望死因裁判官能夠給出一個精確的醫(yī)學死亡原因。但是,死因裁判長期以來都被認為是一種偵查和預防犯罪的制度,死因裁判官只關心死亡事件是否牽涉犯罪,而不關心死者的醫(yī)學死亡原因,因此,英國登記總署一直希望由具有醫(yī)學背景的人員擔任死因裁判官。由于鐵路的建設以及電報的廣泛使用,新聞報道的影響范圍越來越廣,速度也越來越快。死因裁判案件常常是社會的熱點事件,是新聞報紙報道的重點。死因裁判的案件有時會暴露出死因裁判制度存在的問題,例如雙重程序問題。熱點案件所形成的輿論壓力也間接促使英國政府改革死因裁判制度。1889年成立的倫敦郡議會對死因裁判制度的改革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倫敦郡議會為了將轄區(qū)內的死因裁判官納入官僚化的管理體系,意圖廢除或者兼并一些死因裁判區(qū),使新的死因裁判區(qū)內的工作量,足夠支撐一個全職死因裁判官。但是,倫敦郡議會發(fā)現(xiàn)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相當棘手,因為許多中央權力機關都認為它們無權做出這樣的改變。唯有議會修改法律,方能實現(xiàn)它的目標。因此,倫敦郡議會經常接觸內政部和大法官,希望他們能夠積極推動死因裁判制度的改革。1902年,倫敦郡議會任命了約翰·特勞特貝克為倫敦西南區(qū)的死因裁判官,約翰·特勞特貝克行事風格獨特,不太遵循慣例。一上任就與全科醫(yī)生產生矛盾,1908年6月,他又對一個在外科手術中死去的病人進行死因裁判,而這是有違慣例的,于是與該外科手術的主刀醫(yī)生維克多·霍斯利產生爭論。這些矛盾本質上源于醫(yī)學的發(fā)展,醫(yī)學的快速發(fā)展,分化出全科醫(yī)生和醫(yī)學專家。但是有關死因裁判制度的法律卻是近百年前制定的,而當時并沒有這樣的分化。,古老的法律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的需求,必須進行修改。在這樣的背景下,英國內政部組建了一個部門委員會,負責調查死因裁判制度,便于修改死因裁判官法。部門委員會的調查是相當全面而廣泛的,匯集多方意見,部門委員會提出了自己的建議,該建議是《1926年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的藍本。1914年“一戰(zhàn)”爆發(fā),作戰(zhàn)人員傷亡不斷增加,國內人力緊張,迫使英國政府在1917年初提出了一些緊急措施,決定在刑事程序中臨時中止使用大陪審團,議會在后期又決定減少死因裁判陪審團的法定人數(shù)。人力不足問題一直持續(xù),英國政府于1918年不得不向議會提出更多的法案來限制使用陪審團。例如,對于某些民事案件限制使用陪審團,提高陪審員的最高年齡標準,授予死因裁判官單獨進行死因裁判的權力。戰(zhàn)爭結束之后,這些有關死因裁判的戰(zhàn)時法律仍然延續(xù)。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為審視死因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一次實驗機會,內政部意識到,在戰(zhàn)時緊急狀態(tài)下授予死因裁判官的權力運行得非常成功,而且可以節(jié)約很多經費?梢哉f,這次實驗是相當成功的。死因裁判庭和治安法庭之間存在雙重程序問題,也就是證人有可能需要同時出席死因裁判庭和治安法庭,而這是不現(xiàn)實的。同時,由于死因裁判庭完全是開放的,新聞報紙對死因裁判案件的報道,有可能對涉及犯罪的案件的后續(xù)審理產生不利影響。與死因裁判改革相關的最重要案件是1922年的阿姆斯特朗案,這個案件暴露了雙重程序問題,甚至在議會中被提及。在對阿姆斯特朗案中的受害人進行死因裁判過程中,負責該案的死因裁判官為解決雙重程序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方式,即中止死因裁判程序,直到刑事審判程序結束。阿姆斯特朗案的主審法官后來成為上議院議員,他在議會中表示贊同這種解決方式。經過內政部的努力,《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于1926年在議會通過。英國的死因裁判制度改革最明顯的特征就是醫(yī)學化。改革之后,死因裁判官只能由持續(xù)執(zhí)業(yè)五年以上的律師和醫(yī)生擔任。死因裁判官可以自行決定對死者進行尸檢,不需要陪審團的參與。死因裁判陪審團也不需要強制勘察尸體,因為陪審員一般不懂醫(yī)學,讓陪審員勘察尸體對于確認死因毫無幫助,有時反而會不利于確認死因,F(xiàn)代命案中死者的死因已經不是肉眼就能看出來的,陪審團勘察尸體的要求是中世紀法律的遺留,已經不能適應現(xiàn)代社會了。雙重程序問題是一個存在了幾個世紀的問題,它的解決仰賴于實踐中的突破。這種中止死因裁判程序的解決方式進一步減少了死因裁判的司法職能。為了更好的管理死因裁判官,法律授權大法官可以就死因裁判制度制定細則,同時廢除特權死因裁判官,授權政府可以分割和合并死因裁判區(qū),期望將死因裁判官逐漸變成一個全職的政府公務人員。這些改革都回應了社會上不同團體的訴求,但它們對死因裁判制度本身缺少一個共同而明確的價值定位。死因裁判制度與死亡登記相互交融,死因裁判制度由一個偵查和預防犯罪的制度,逐漸趨向一個兼顧死亡管理的多功能制度。
【關鍵詞】:死因裁判 死因裁判官 死亡登記 死因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56.1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導言11-15
- 一、問題的提出11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11
- 三、文獻綜述11-13
- 四、論文結構以及研究方法13-14
- 五、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的背景15-24
- 第一節(jié) 死因裁判官的歷史發(fā)展15-17
- 第二節(jié) 死因裁判制官與醫(yī)生17-20
- 第三節(jié) 死因裁判制度與死亡登記制度20-24
- 第二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的過程24-44
- 第一節(jié) 1908年部門委員會建議24-30
- 一、部門委員會的組建24-28
- 二、部門委員會建議的內容28-30
- 第二節(jié)“一戰(zhàn)”期間的“實驗”30-33
- 一、戰(zhàn)時緊急措施的出臺30-32
- 二、戰(zhàn)時緊急措施的延長與影響32-33
- 第三節(jié) 具體案件推動33-40
- 一、雙重程序34-35
- 二、阿姆斯特朗案及其他35-40
- 第四節(jié) 《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的通過40-44
- 第三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內容述評44-58
- 第一節(jié) 死因裁判“醫(yī)學化”44-49
- 一、初步調查中的尸檢44-47
- 二、陪審團無須勘察尸體47-49
- 第二節(jié) 解決雙重程序問題49-53
- 第三節(jié) 保留死因裁判陪審團53-55
- 第四節(jié) 由大法官領導55-58
- 結語58-59
- 參考文獻59-63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3-64
- 后記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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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0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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