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主題名稱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摩拜單車專利侵權糾紛上訴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1-02-25 13:30
權利要求中的主題名稱是前序的一部分,是權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所構成的技術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其本質是對專利技術方案的命名,一般不屬于具體的技術特征。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與前序的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論,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產生了何種影響,重點可考察主題名稱對應技術領域與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主題名稱是否足夠抽象和全面、主題名稱是否被用于區(qū)分現有技術、主題名稱和特征部分的術語之間是否具有重述或引用關系等方面。由技術特征組合而成的技術方案難以脫離主題名稱確定的技術領域而獨立存在,因此主題名稱一般應當認定具有限定技術方案保護范圍的作用,但這種限定是總括性的限定,是對技術方案適用領域的限定,而非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因此一般不應有等同理論適用的空間。
【文章來源】:電子知識產權. 2019,(03)CSSCI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概要與問題的提出
(一) 案情概要
(二) 問題的提出
二、前序和主題名稱的區(qū)分
三、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
四、等同理論是否適用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J]. 宋曉明,王闖,李劍. 人民司法(應用). 2016(10)
本文編號:3051044
【文章來源】:電子知識產權. 2019,(03)CSSCI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概要與問題的提出
(一) 案情概要
(二) 問題的提出
二、前序和主題名稱的區(qū)分
三、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
四、等同理論是否適用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J]. 宋曉明,王闖,李劍. 人民司法(應用).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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