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拉華州反收購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05:41
【摘要】:二十世紀以來,收購和反收購活動從未間斷,尤其是在市場經(jīng)濟最為發(fā)達的美國。美國公司法歷來贊同目標公司董事會采取反收購措施,但是因為存在目標公司董事會采取反收購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對公司的控制權的可能性,因此,特拉華州法院在原有的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的基礎上發(fā)展了一系列新的司法審查標準,并以此來判斷,在反收購的過程中,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是否違反了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 本文的第一部分詳盡闡述了“收購”以及與收購相關的其他概念;“反收購”以及英美就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采取反收購措施的不同回答;“司法審查標準”和行為標準。這一部分奠定了本文的理論基礎,并清楚地指明了本文的研究方向。 第二部分以特拉華州針對反收購行為的判例為基礎,以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強化的審查標準、內(nèi)在公平性標準、令人信服的理由標準這四個主要的司法審查標準為主線,討論了這四個審查標準的具體內(nèi)容,以及以這四個審查標準為主干的審查標準體系,提出這個完整的體系在實踐和理論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盡管由于時間倉促等原因,特拉華州法院創(chuàng)立并發(fā)展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系存在一些問題,但是,它依然對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司法實踐具有借鑒作用。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大量的英文原版資料,借鑒了反收購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方面權威的著書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同時吸收了國內(nèi)在這一領域的權威研究成果。如有不足之處,還望讀者指正。
【學位授予單位】: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71.2
本文編號:2679660
【學位授予單位】: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71.2
【引證文獻】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黃亮;上市公司反收購法律規(guī)制研究[D];吉林大學;2010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8條
1 顏娟;我國上市公司反收購制度的研判與建構[D];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2006年
2 吳斌;目標公司反收購法律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06年
3 葉微娜;反收購預防性措施在我國適用的合法性探討[D];華東政法大學;2007年
4 李淀;上市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guī)制[D];復旦大學;2008年
5 徐紅;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探析[D];華東政法大學;2009年
6 蘇倩;反收購措施的合法性審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10年
7 齊衛(wèi)國;毒丸計劃的法律分析[D];暨南大學;2010年
8 王方;目標公司反收購決策權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2679660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fashilw/2679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