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語法學的英語法庭辯論的特點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4-29 07:08
【摘要】:本論文應用系統(tǒng)功能語言學研究英語法庭辯論語言。作者從韓禮德提出的三大元功能入手,側重分析了其中兩大功能,即概念功能和人際功能。在對概念功能的研究中,作者著眼于對及物系統(tǒng)動詞過程的分析;另外,作者通過對語氣和情態(tài)的研究討論了在法庭辯論中人際功能是如何實現的。 論文中所用的語料摘自兩則美國最高法庭所審案件的語言記錄。作者從這兩則記錄中各自節(jié)選了一個片斷用來做話語分析。首先,通過對第一個片斷的分析,作者總結出法庭辯論語言在動詞過程的使用和語氣和情態(tài)方面的特點,以及這些特點在法庭辯論中的作用。然后,作者從相同角度分析了第二個片斷,以此次分析的結論來驗證上一個分析所得出的結論。 通過這些分析研究,作者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在概念功能的實現方面,法庭辯論語言有如下特點:(1)在法庭辯論中,物質過程動詞和關系過程動詞的使用遠多于心理過程動詞、話語過程動詞、存在過程動詞和行為過程動詞這四類動詞的使用;(2)辯論參與者通常通過大量使用這后四類動詞中的一種或幾種來傳達某些對庭審十分重要的信息,也就是說,在這時候,這類或者這幾類動詞成為了辯論的焦點所在;(3)職業(yè)律師很少無意義地改變其話語中的小句結構,而其他參與庭審的非法律從業(yè)人員則經常做此種改變;(4)法庭辯論的參與者,特別是律師,經常打斷說話人的話語,這在日常會話中是比較少見的;(5)法庭辯論中經常會使用到名詞化的表達方式。 其次,在人際功能的實現方面,作者總結出以下特點:(1)法庭辯論多使用陳述句;(2)在法庭辯論,特別是交叉詢問中, yes-no問句的使用也是十分必要的;(3)在辯論中說話人經常使用情態(tài)動詞如“would”和“could”來表達不確定性或對可能性的猜測;(4)說話人經常使用“may”來表達他們的意愿和對聽話人的尊重;(5)情態(tài)動詞如“must”,“have to”,“should”和“allow”被用來表達法律條款中規(guī)定的義務和職責。
【學位授予單位】:清華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H315;D90-055
本文編號:2644346
【學位授予單位】:清華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H315;D90-05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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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振華;法庭交叉質詢中的人際關系——系統(tǒng)功能語言學“情態(tài)”視角[J];外語學刊;2004年03期
,本文編號:26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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