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燈通行條款的規(guī)范內涵——法解釋學視域下的“闖黃燈罰款案”
本文選題:闖黃燈 + 法律保留; 參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01期
【摘要】:"闖黃燈"被罰款一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對黃燈通行條款的復數解釋,對此應運用法解釋方法得出唯一結論。判斷系爭法條是出現了法律漏洞,因此"法無明文禁止公民即有自由",還是立法者為立法語言簡潔之需要而有意保持沉默,可使用反面解釋的方法進行探究。反面解釋如能成立,意味著法律漏洞不存在,交警的行政處罰有法律依據。反面解釋是否成立無法依靠形式邏輯自身來判斷,需要借助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及社會學解釋等其他方法綜合探求。各種方法解釋的結果均可確認黃燈通行條款的規(guī)范內涵是:"當且僅當‘黃燈亮時車輛已過停止線’,‘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Abstract]: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case of "breaking yellow lantern" by the fine lies in the plu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yellow lantern by both parties, and the only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method of the usage of the yellow lantern. Judging that there is a loophole in the law, so "the law does not explicitly prohibit citizens have freedom", or the legislator for the purpose of the need for concise legislative language to keep silent, we can use the neg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thod to explore. If the negative explanation can be established, it means that there is no loophole in the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of traffic police has legal basis. Whether the negative explanation is established cannot be judged by the formal logic itself, but needs to be comprehensively explored by other methods, such as system interpretation, purpose interpretation,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The results of various methods can confirm the standard connotation of the yellow light passage clause: "if and only if the vehicle has passed the stop line when the yellow light is on, the vehicle can continue to pass."
【作者單位】: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改革中的先行先試權研究”(項目號09YJC82007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0.5;D922.1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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