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源公司與中鑫公司、遠興公司、理財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1-03-20 17:22
關于中外合作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在未經(jīng)審批的狀態(tài)下的合同效力,目前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合同無效說”、“合同未生效說”、“合同有效說”。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違反報批義務的涉外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為未生效,至此,“合同無效說”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已經(jīng)影響甚微。與合同無效說相比較,合同未生效說與合同生效說都體現(xiàn)出了一定的意思自治。文章從司法實踐出發(fā),結合人民法院對于這類股權轉讓合同案件的審理,通過梳理案件爭議焦點,評析法院判決結果,明確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實際的履行行為相互綁定存在弊端,從而論證將行政審批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相分離的可行性與合理性。 通過對合資企業(yè)股權轉讓行為進行分析,導出股權轉讓行為的準物權性質,區(qū)分股權轉讓行為其實包含股權轉讓協(xié)議和股權的實際履行兩個部分,由此形成應該采取將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相分離的調整思路。 論證采取“合同有效說”的正當性及其優(yōu)勢。采取“合同無效說”模式,,不僅構成了對投資者自由的不正當限制,不利于糾紛的解決,更有破壞私法自治之嫌。采取“合同未生效說”模式,當合同一方違反報批義務時,守約方因缺乏請求權基礎而無法要求其承擔相應義務,即使法院裁判違約方承擔相應報批義務,也無法要求報批義務人去實際履行該未生效合同。采取“合同有效說”模式,則可順利的基于合同生效之法律效果,要求報批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并采取強制其實際履行的補救措施或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以達到保障實際履約人權益的目的。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0.5;D923.6
本文編號:1441840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0.5;D923.6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緒論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背景
1.3 研究意義
第2章 案情簡介
2.1 案情基本事實
2.2 本案爭議焦點
第3章 本案爭議焦點分析
3.1 行政審批與涉外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關系
3.1.1 合同無效說
3.1.2 合同未生效說
3.1.3 合同有效說
3.2 權屬變更義務、報批義務的責任承擔
3.2.1 責任視情形確定說
3.2.2 締約過失責任說
3.2.3 違約責任說
第4章 法院判決的評析
4.1 一審法院判決評析
4.2 二審法院判決評析
4.3 再審法院判決評析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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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立東;李曉倩;;行政審批與合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06期
2 劉凱湘;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J];法學論壇;2000年01期
3 張玖利;論未生效合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01期
4 崔建遠;;合同效力瑕疵探微[J];政治與法律;2007年02期
5 王軼;;合同效力認定的若干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年05期
本文編號:14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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