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11-09 23:06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同案異判”現(xiàn)象,影響了我國司法的統(tǒng)一。為解決這一頑疾,我國在借鑒國外判例制度,結合本國國情和司法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性的提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構想。經(jīng)過幾十年的探索和研究,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標志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初步建立。但《規(guī)定》頒布實施至今影響力依然有限,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規(guī)定》僅對案例指導制度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對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功能定位等基本內容均未涉及,同時未頒布細則對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規(guī)則和配套措施予以明確。另一方面,沒有充分考慮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司法規(guī)則、運作模式與案例指導制度的銜接問題。上述兩方面因素必然影響案例指導制度在運用中的效果。在本文寫作過程中,筆者綜合運用了價值分析法、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對案例指導制度的由來、概念、性質、功能定位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具體完善措施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探討。文章首先對案例指導制度的概念予以明確,即認為案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遴選標準,在各級法院中選擇已生效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按照一定程序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jīng)審核后通過權威媒體對外公布,對各級法院今后的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制度。其次,文章對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和功能定位予以明確,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法律適用制度,不是造法機制。通過與其他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文件與運行制度相比較,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定位為“準司法解釋”較為妥當,其具有應當參照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適用效力上不能等同于司法解釋,只能作為司法解釋的補充。再次,文章從內在原因和外部環(huán)境角度出發(fā),分析現(xiàn)階段案例指導制度運行的瓶頸,包括“類似案例”區(qū)分標準不明、指導性案例更新退出機制缺失等。同時未能協(xié)調案例指導制度與司法解釋、法官自由裁量權等相關司法規(guī)則及運作模式之間的關系。為下文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做鋪墊。最后,從具體規(guī)則的完善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如:明確“類似案例”界定標準和協(xié)調案例指導制度與司法解釋、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關系等措施,以期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建言獻策。
【學位授予單位】:福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6.2;D92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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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利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法學;2012年01期
,本文編號:116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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