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05-0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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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目前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注與重視,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同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以同一的刑罰制度來處置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顯然不太合適,本文力爭從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現(xiàn)狀出發(fā),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現(xiàn)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嘗試探尋一套適合于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并使這一套刑罰制度不僅僅起到的是懲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對未成年犯罪人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第一章介紹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指導思想,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guī)定,并且對“犯罪的時候”和“未滿十八周歲”這兩個概念做了詳細的論述。我國法律中確立了對待未成年人犯罪要以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并且結合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點以及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我國刑法還確立了對待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罰和不適用死刑的基本原則,同時這兩大原則也契合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這一大的國際趨勢,又考慮到了古今中外,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值得肯定。 第二章在第一章簡要介紹的基礎上,對我國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幾個突出問題進行分析。首先說明了當前我國在刑事立法層面上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的適用并沒有和成年人區(qū)別開來,唯一得到改善的地方是200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這也僅僅是在司法實踐層面上作出的完善,在法律位階和效率上都還遠遠不夠,正是由于立法上存在這樣的缺陷致使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而無期徒刑是主刑中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只適用于那些犯罪性質(zhì)惡劣、危害較大的犯罪,對未成年人不加區(qū)別的適用顯然不太合適;其次介紹了附加刑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過多適用,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沒有獨立的收入來源,財產(chǎn)刑的適用就明顯達不到刑罰目的;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因此放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已成為現(xiàn)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普遍性傾向,而我國在刑事立法的層面上,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減刑與假釋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當放寬適用的條件;最后說明了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單一,且規(guī)定零散,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執(zhí)行。 第三章具體給出了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由于未成年人在緩刑、累犯以及前科消滅三種刑罰適用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都得到了完善,便沒有提及,著重介紹未成年人在管制刑、無期徒刑、罰金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非刑罰處罰措施這些方面的完善建議:管制刑由于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能有效避免監(jiān)禁刑對未成年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且在社會化的環(huán)境中,能夠更有效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改造,所以筆者主張在現(xiàn)行刑罰體系下,管制刑對未成年犯罪人不但不能廢除,而且還應該擴大適用;對于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的適用問題,筆者列舉了支持和反對兩種觀點進行評析,認為當前理性的做法應該是采取以不適用無期徒刑為原則,適用無期徒刑為例外的做法,盡量使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處于一種備而不用的狀態(tài);罰金刑筆者主張為未成年人進行改革適用,建立未成年人罰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將罰金刑轉化為輕緩的其他刑罰或非刑罰處罰措施,例如公益勞動;由于未成年人實際享有的政治權利及其有限,所以筆者主張對未成年犯罪人不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而是有限制地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最后重點介紹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非刑罰處罰措施是一種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質(zhì)的處理方法。由于其自身的非刑罰性,其在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時必然會產(chǎn)生積極的社會作用,因此筆者主張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針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應優(yōu)先考慮適用非刑罰處置措施。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刑罰制度 非刑罰處罰措施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4.1
【目錄】:
- 論文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對我國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12-21
-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指導思想12-14
-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的理解14-17
- 三、對不適用死刑的理解17-21
- 第二章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問題分析21-27
- 一、無期徒刑的適用問題21
- 二、附加刑的適用問題21-23
- 三、減刑、假釋問題23-25
- 四、非刑罰處罰問題25-27
- 第三章 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27-39
- 一、完善管制刑相關規(guī)定27-28
- 二、明文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人限制適用無期徒刑28-30
- 三、罰金刑的改革適用30-33
- 四、限制性適用剝奪政治權利33-34
- 五、規(guī)定非刑罰的處置措施34-39
- 結論39-40
- 參考文獻40-43
- 注釋43-45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45-46
- 后記46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李雯;中外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比較[D];重慶大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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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4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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