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及量刑抗訴的標準把握
發(fā)布時間:2025-03-30 01:41
<正>案名:張某某販賣毒品案【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被告人張某某,男,29歲,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2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012年1月初,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認識了夏某某。由于夏某某看到張某某的微信簽名為"每天溜點小冰還真爽"便認為張某某有冰毒,遂通過微信聯(lián)系張某某以自己吸食為名求購冰毒,張某某表示同意。后張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爭議焦點】
【裁判與抗訴理由之法理評析】
(一) 對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 要區(qū)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認定行為性質(zhì)
(二) 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存在重大認識分歧的案件, 不能僅因法院認可了檢察機關(guān)的指控意見, 但在量刑時予以較大幅度從輕處罰就提出抗訴
本文編號:403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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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爭議焦點】
【裁判與抗訴理由之法理評析】
(一) 對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 要區(qū)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認定行為性質(zhì)
(二) 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存在重大認識分歧的案件, 不能僅因法院認可了檢察機關(guān)的指控意見, 但在量刑時予以較大幅度從輕處罰就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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