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網絡犯罪的法律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10-07 13:4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三種網絡犯罪,旨在規(guī)范發(fā)生在網絡空間中的行為,凈化網絡空間。在法律適用中,應合理界定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來源與內容;應將第287條之一中的"違法犯罪"解釋為"犯罪";應以行為人對于他人犯罪是否具有認識來界定中立幫助行為與幫助犯之間的區(qū)別。同時,應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是狹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主體是廣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僅限于實際知道與有理由知道,而不包括"應知"。為此,就要清理同新增網絡犯罪條款存在沖突的相關司法解釋。
【文章來源】:江蘇行政學院學報. 2016,(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背景:凈化網絡空間
二、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重點:實行行為的認定
(一)不作為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二)預備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三)幫助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三、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難點: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
(二)明知的認定
四、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效力:相關司法解釋的清理
(一)利用網絡為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二)為網絡賭博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三)利用網絡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四)利用網絡建立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的行為的定性
(五)利用網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行為的定性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網絡服務商的刑事責任范圍[J]. 周光權. 中國法律評論. 2015(02)
[2]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J]. 陳興良. 中國法學. 2015(03)
[3]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J]. 彭玉勇.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12)
[4]法律的空間“穿越”及其風險——從兩高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出發(fā)[J]. 馬長山.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4(04)
[5]網絡思維的演變與網絡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剛. 中外法學. 2014(04)
[6]避風港中的通知與反通知規(guī)則——中美比較研究[J]. 熊文聰. 比較法研究. 2014(04)
[7]刑法分則規(guī)定之明知:以表現(xiàn)犯為解釋進路[J]. 陳興良. 法學家. 2013(03)
[8]論歐洲刑事法一體化背景下的德國網絡犯罪立法[J]. 皮勇. 中外法學. 2011(05)
[9]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J]. 吳漢東. 中國法學. 2011(02)
[10]論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guī)則——兼評“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J]. 劉家瑞. 知識產權. 2009(02)
本文編號:3422163
【文章來源】:江蘇行政學院學報. 2016,(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背景:凈化網絡空間
二、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重點:實行行為的認定
(一)不作為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二)預備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三)幫助型實行行為的認定
三、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難點: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
(二)明知的認定
四、新增網絡犯罪法律適用的效力:相關司法解釋的清理
(一)利用網絡為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二)為網絡賭博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三)利用網絡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幫助行為的定性
(四)利用網絡建立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的行為的定性
(五)利用網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行為的定性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網絡服務商的刑事責任范圍[J]. 周光權. 中國法律評論. 2015(02)
[2]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J]. 陳興良. 中國法學. 2015(03)
[3]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J]. 彭玉勇.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12)
[4]法律的空間“穿越”及其風險——從兩高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出發(fā)[J]. 馬長山.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4(04)
[5]網絡思維的演變與網絡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剛. 中外法學. 2014(04)
[6]避風港中的通知與反通知規(guī)則——中美比較研究[J]. 熊文聰. 比較法研究. 2014(04)
[7]刑法分則規(guī)定之明知:以表現(xiàn)犯為解釋進路[J]. 陳興良. 法學家. 2013(03)
[8]論歐洲刑事法一體化背景下的德國網絡犯罪立法[J]. 皮勇. 中外法學. 2011(05)
[9]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J]. 吳漢東. 中國法學. 2011(02)
[10]論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guī)則——兼評“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J]. 劉家瑞. 知識產權. 2009(02)
本文編號:342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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