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法律適用(上)
發(fā)布時間:2021-09-28 15:23
<正>《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是某標志作為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是商標不予注冊的絕對事由。針對該條款的法律適用比如判定主體、判定對象、判定標準、判定因素等,尚未形成系統(tǒng)的研究,判定尺度尚不統(tǒng)一,更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敗訴的案件中,"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案件在2012年、2013年分別占據(jù)6%、5%,2014年則飆升至10%。[1]這說明一審法院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判定尺度上存在明顯差異。那么,針對商標的"其他不良影響",到底誰說了算?本文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 2016,(01)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主體:相關(guān)公眾、社會公眾、特定公眾
問題一:“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主體有哪些類型?
問題二:在上述相關(guān)公眾、社會公眾以及特定公眾三種不同類型的群體中,以哪類群體的判定為準?
二、“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對象:標志本身
(一)詞性判斷:褒義詞,貶義詞,還是中性詞?
(二)單一含義:無含義,其他含義,還是整體含義?
(三)多重含義:主要含義,任一含義,還是偏僻含義?
本文編號:3412164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 2016,(01)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主體:相關(guān)公眾、社會公眾、特定公眾
問題一:“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主體有哪些類型?
問題二:在上述相關(guān)公眾、社會公眾以及特定公眾三種不同類型的群體中,以哪類群體的判定為準?
二、“其他不良影響”絕對事由的判定對象:標志本身
(一)詞性判斷:褒義詞,貶義詞,還是中性詞?
(二)單一含義:無含義,其他含義,還是整體含義?
(三)多重含義:主要含義,任一含義,還是偏僻含義?
本文編號:34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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