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投資仲裁上訴機制的路徑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1-06-28 10:46
目前,各國就投資仲裁上訴機制改革提交給聯(lián)合國國際貿(mào)易法委員會第三工作組的建議主要有兩種模式,分別是設立多邊投資法院上訴機制和設立常設多邊上訴機制.相對于多邊投資法院,常設多邊上訴機制更具有正當性與可行性.常設多邊上訴機制對仲裁裁決一致性、可預測性和正確性的保障依托于具體規(guī)則的建立.一方面,上訴機制的審查范圍應涵蓋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錯誤以及程序性錯誤,以確保全面實現(xiàn)上訴機制的糾錯功能;另一方面,應將事實認定上的錯誤限于"明顯錯誤",以提高仲裁效率.雖然遵循先例尚未成為國際仲裁實踐的一般性原則,不能要求常設多邊上訴機構(gòu)在仲裁裁決中遵循既往裁決以提高裁決的一致性、連貫性和可預測性,但是WTO司法實踐中發(fā)展形成的事實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設多邊上訴機制所借鑒.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2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3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投資協(xié)定新發(fā)展及中國借鑒——基于CETA投資章節(jié)的分析[J]. 石靜霞,孫英哲. 國際法研究. 2018(02)
本文編號:3254180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2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3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投資協(xié)定新發(fā)展及中國借鑒——基于CETA投資章節(jié)的分析[J]. 石靜霞,孫英哲. 國際法研究.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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