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的適用
本文關鍵詞:論《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經常居所地”,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暨南大學》 2014年
論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的適用
李夏
【摘要】:《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是關于“直接適用的法”的法律規(guī)定,雖然他們施行的時間尚短,但是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已經出現了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一、第四條的性質不明確;二、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性質被理解錯誤;三、司法實踐與學界對于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范圍觀點存在分歧;四、缺少判斷哪些法律規(guī)范屬于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標準。 在《司法解釋(一)》出臺后,其第十條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起到了一定的解釋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明確了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定義;二、明確了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范圍;三、提供了判斷哪些法律規(guī)范屬于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標準,并提供了參考的適用范圍。但《司法解釋(一)》第十條雖然對第四條的內容進行了完善,但其也產生了以下問題:一、引入了“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標準導致了與其他法條產生適用的混亂;二、導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與第四十三條產生適用的混亂。 針對以上問題所提出的建議是:一、明確第四條的性質;二、縮小第四條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范圍;三、建議刪除《司法解釋(一)》第十條中關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表述;四、建議刪除《司法解釋(一)》第十條“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一項。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暨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7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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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4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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