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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5-02-04 09:23

 

  論文摘要 有關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問題,已經(jīng)有了許多見仁見智的觀點。本文擬從歷史淵源、制度架構(gòu)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進行相關的比較研究。

  論文關鍵詞 物權行為 無因性 善意取得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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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物權行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薩維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現(xiàn)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來的。”十九世紀初,薩維尼在講學過程中創(chuàng)造了這一思想: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它以所有權轉(zhuǎn)移的合同為目的的交付,并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事實的履行行為,而是一個特別的以所有權轉(zhuǎn)移為目的的“物的契約”。在《當代羅馬法制度》一文中他寫到:“私法契約是最復雜最常見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產(chǎn)生契約,而且它們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在債法中,它們是債產(chǎn)生的最基本的源泉。這些契約人們稱之為債務契約。此外在物權法中它們也同樣廣泛地應用著。交付是一種真正的契約,因為它具備契約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雙方當事人對占有物和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意思表示……還必須加上物的實際占有取得作為其外在的行為,但這些都不能否認其本質(zhì)是契約……。比如一幢房屋買賣,人們習慣上想到它是債法買賣,這當然是對的;但人們卻忘記了,隨后而來的交付也是一個契約,而且是一個與任何買賣完全不同的契約,的確,只有通過它才能成交。”物權行為理論的精髓正體現(xiàn)在薩維尼有關物權行為理論的論述中。
  現(xiàn)代德國法學家一般把物權行為理論概括為三個原則:區(qū)分原則、形式主義原則、抽象性原則。從以上的三個原則中,我們可以推導出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個重要方面,即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以及公示公信。由此,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得以創(chuàng)設。
 。ǘ┥埔馊〉弥贫鹊漠a(chǎn)生
  通說認為,大陸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該制度認為“任意將自己的動產(chǎn)交付于他人者,僅能向其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相對人將動產(chǎn)讓與第三人時,原動產(chǎn)所有人僅可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日耳曼法中所有權理論是根據(jù)對物的各種利用形態(tài)確定各種權利,不存在統(tǒng)一的所有權概念,甚至未真正形成近現(xiàn)代意義上的所有權概念。占有與所有權在日耳曼習慣法中并未嚴格區(qū)分,日耳曼法的“占有”是一種物權,而非一種單純的事實;此外,因為日耳曼土地上的權利不易確定,需要以占有的狀態(tài)來表彰權利,對財產(chǎn)享有權利就必須要占有該物。因此,對于動產(chǎn)所有權來說,實際占有是不能喪失的,要交付標的物動產(chǎn)所有權才能轉(zhuǎn)移。但是,如果標的物既巳由相對人交付給第三人,第三人也支付對價而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只能向相對人主張賠償,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還。該原則對所有權的追及力進行了限制,維護了善意受讓人的權益,因此普遍認為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歷史源頭。
  從以上對兩者歷史起源的深入分析,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和善意取得制度這兩種不同的制度類型,有各自獨立的歷史發(fā)展脈絡,其可能在某些時候發(fā)生過相互的影響,但與兩者之間的獨立性相比,其影響確是微不足道的。有關“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的觀點,筆者實難贊同。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比較

 。ㄒ唬┪餀嘈袨闊o因性理論中的“善意”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債權行為的效力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物權行為是獨立于債權行為的。如果物權行為本身不能獨立存在,那么無因性理論也就無法成立。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和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存在非常緊密的聯(lián)系。物的合意是對物的交付行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因此必須有一個具有公示性的行為來記載這一合意;而且,該公示行為應該具有物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表示該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換句話說,沒有這一公示行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權的設立、消滅和變更就成為無效!兜聡穹ǖ洹窞榱素瀼卦撛瓌t,規(guī)定動產(chǎn)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chǎn)公示方式為登記!兜聡穹ǖ洹穼⒐咀鳛樯б淖鞣ǎ黠@有別于《法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國和日本將公示作為對抗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生效,公示并不決定物權的意思表示,但未公示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德國將公示作為物權意思表示的決定性要素,未公示的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無效(對此應該特別說明的是,物權設立、變更等雖無效,但債的關系設立、變更等成立,當事人可基于債的關系主張權利、承擔責任。)
 。ǘ┥埔馊〉弥贫戎械“善意”
  所謂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我國學者對其有不同的定義方式,但大體而言,彼此都大同小異。筆者以為下面這個定義較能表達善意取得的基本內(nèi)涵:“善意取得指的是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動產(chǎn),但其將該動產(chǎn)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動產(chǎn)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那么,什么是“善意”呢?在民法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響其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而為法律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是真誠的,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相信其請求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轉(zhuǎn)讓人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事實。
  善意的反面是惡意,即知情或應當知情,明知相對方無轉(zhuǎn)讓權或處分權或有責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為惡意第三人。惡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財產(chǎn)的所有權。所以,善意是受讓人取得財產(chǎn)所有權或主張其他權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點。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對相關法律事實的一種內(nèi)心確認,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主觀上的“善意”。因為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無法被準確而客觀的衡量的,因而,據(jù)此建立起來的善意取得制度,既無法在立法時做到客觀表現(xiàn),也無法在司法時做到準確認定,其存在很大的缺陷。以此種善意標準建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被稱為主觀善意主義。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比較

 。ㄒ唬┪餀嘈袨闊o因性理論的制度功能
  通說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制度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第一,充分保護交易的安全。如前所述,依據(jù)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理,如果債權行為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無效,并不會影響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通過相應的公示程序,買受人仍舊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且,第三人在相信該公示的前提下進行交易,也可以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無因性理論避免了以前對出賣人利益的過分強調(diào),有利于買受人利益的保護和交易安全的維護。第二,有利于法律關系的區(qū)分和法律的準確適用。根據(jù)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法律關系將會非常明晰。以買賣為例,可以將其分為三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一是債權行為,二是為轉(zhuǎn)移標的物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三是為移轉(zhuǎn)價金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每個法律關系易于判斷,,且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第三,有利于和公序良俗的維護。善意取得制度,以交易過程中第三人的主觀 “善意”為標準,來判斷其交易利益是否應受到保護,從而體現(xiàn)了法律對社會道德的尊重,以及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xiàn)。
  如上所述,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各自具有相應的制度功能,但它們在對交易安全的維護這一領域體現(xiàn)出了相同的制度指向,也正是因為這一共性才引起了有關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取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理論爭論。有關這一爭論,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替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保護交易安全功能。第二,善意取得等制度無法替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功能。第三,盡管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都有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無法取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主要是因為:首先,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不僅適用于動產(chǎn)變動,而且適用于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但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適用于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適用范圍較廣;其次,善意取得僅適用于物權出讓人有合法占有權但無合法處分權的情形,因此對于遺失物等特殊標的物一般不能適用;再次,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并沒有受讓人主觀必須為善意的限制,但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讓人主觀必須為善意。第四,在有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情況下,善意取得制度發(fā)揮的作用不大。
  本文第三種觀點值得采納,并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無法取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對“善意” 標準的界定上:物權行為理論,以獨立性、無因性理論和公示公信原則為基礎,建立了一種比較客觀的“善意”判斷標準,不僅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維護,而且還有利于客觀立法和公正司法;雖然善意取得制度也同樣重視對交易安全的維護,但是其又強調(diào)對交易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考察,以主觀的“善意”為判斷標準來決定是否對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這不僅在立法上無法予以明確表現(xiàn),更會影響司法的客觀公正。

 

 



本文編號: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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