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挪用公款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17-10-14 14:20
本文關鍵詞:高某挪用公款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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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某挪用公款案在偵查、起訴、以及最后處理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研究該案的定性、數(shù)額認定等問題對今后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在高某的行為定性方面,該醫(yī)院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醫(yī)院所收取的門診款屬于公款,高某身為醫(yī)院門診收費中心總出納,負有對醫(yī)院門診款的管理、匯總、保管和上交的職責,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中負責管理、經(jīng)手和保管國有資產(chǎn)的國家工作人員,且從事的是公務,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不僅包括直接經(jīng)手將公款拿走,還包括在單位的財務上進行一系列的掩飾行為,從而隱瞞公款被挪走的事實。在本案中,高某的一系列行為顯然是在單位的財務上進行掩飾,從而隱瞞公款被挪走的事實,其所實施的是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是在與袁某、屈某等人共同挪用公款。在主觀上,高某明知袁某等人在挪用公款,而與袁某等人竄通一氣,在單位的財務上進行掩飾隱瞞,其與袁某等人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因此,高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和國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高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全案的犯罪金額負責,所以應按照挪用總數(shù)來認定高某挪用公款的犯罪數(shù)額。檢察院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顯然不當。近年來職務犯罪不起訴率居高不下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對職務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各級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制度存在較多不完善的地方,筆者經(jīng)過分析和思考,提出了對檢委會內(nèi)部改造、外部加強監(jiān)督等一系列的建議,希望能夠嚴格控制職務犯罪不起訴裁量權的濫用。
【關鍵詞】: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 共同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數(shù)額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D920.5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緒論8-10
- 第2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的基本案情10-14
- 2.1 案情簡介10-13
- 2.2 處理結果13-14
- 第3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的爭議點14-16
- 3.1 高某行為定性的爭議14-15
- 3.1.1 高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14
- 3.1.2 高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14
- 3.1.3 高某的行為構成國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14-15
- 3.2 犯罪數(shù)額認定的爭議15-16
- 3.2.1 經(jīng)手數(shù)額說15
- 3.2.2 明知數(shù)額說15
- 3.2.3 挪用總數(shù)說15-16
- 第4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爭議點評析16-28
- 4.1 本案行為的定性16-25
- 4.1.1 高某的行為不構成構成挪用資金罪16-17
- 4.1.2 高某的行為不構成國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17
- 4.1.3 高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17-25
- 4.2 本案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25-28
- 4.2.1 挪用公款罪數(shù)額的計算25-27
- 4.2.2 高某挪用公款案中挪用數(shù)額的認定27-28
- 第5章 由本案處理結果引發(fā)的思考28-32
- 5.1 檢委會制度的缺陷28-29
- 5.2 檢委會制度的完善29-32
- 結論32-34
- 參考文獻34-36
- 致謝36
本文編號:10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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